還原真相不僅是司法的基礎或手段,而且有時成為目的本身,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標就是法官認定的事實與原始事實最情趣用品大程度的接近
  □傅鬱林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某基層法院在彭宇案一審判決中錯誤地運用經驗法則進行事實推定,宣示了一項被認為是“做好事沒好報”的法則,在中國社會道德信仰危機的沉重背景下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二審法院又因社會的強烈質疑而以調解方式了結此案,迴避了社會公眾對於事實真相的強烈關註和對行為準則的熱切期待,也喪失了更正下級裁判錯誤、宣示正確規則的制度性機遇。隨後,媒體相繼密集地報道了在全國各地上演的不同版本“彭宇案”——司法裁判的鄭州版、天津版、金華版彭宇案,未提交司法的溫州版、西安版、廈門版彭宇案,還有訛詐未遂的南通版、肇慶版、溫州版彭宇案……接踵而來的SD記憶卡是令人不寒而慄的一系列見死不救的報道:2010年杭州、福州,2011年北京、武漢……都發生了老人摔倒無人敢扶的現象,2011年10月13日發生在佛山的小悅悅事件更引起了整個社會對人性的拷問。而在所有這類事件的報道和評論中,幾乎無一例外地鏈接或指向了南京彭宇案。
  彭宇案審判的影響如此深遠,不僅令當事人自己和本案法官始料不及,也著實讓整個司法界“受寵若驚”!誠言之,把見死不救的行為都歸咎於彭宇案判決的惡果,實在是過分抬舉中國司法的影響力了。在一個司法判決沒有判例效力或示範效應、甚至對本案都未必產生終局性的國家,一個基層法院作出的彭宇案判決,如何得以對此後發生的每一樁見死不救的事件負責?中國的司法判決又何曾有過如此深遠的影響?就新聞本身的特點來說,選擇小概率的特殊事件抑或選擇大概率的典型事件進行報道,往往取決於其新聞價值,甚或概率越小越有新聞價值,因為“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而日常即正常事物往往沒有新聞價值。但問題在於,公眾不會因為一則人咬狗的新聞而相信這是一種常態,卻為什麼會因為一則彭宇案的新聞而堅信這種判決microSD才代表中國司法評判社會道德的常規或慣例、好人沒好報才是普遍的現實、見死不救才是理性的選擇呢?如果這種意識或信條成為一種普遍認知,那麼彭宇案判決運用的“經驗”(法則)究竟是(已有)社會認知的反映或結果,還是導致(後來)這種社會意識的原因?這些問題的答案背後,蘊藏著社會意識、公眾信仰、價值取向等更深層次的命題,值得司法界、新聞界和社會公眾共同反思。然而,最應該從彭宇案中深刻反省的還是司法界本身——面對社會信仰危機,司法應具備怎樣的角色或職能才能擔當使命?面對公眾對真相和正義的渴求,特別是面對媒體的監督或誤導,司法應奉行怎樣的原則和規範從容應對?在信仰危機與價值重構的國度與時代,司法應有怎樣的功能與特質,特別是在涉及社會行為規範的熱點案件上司法與媒體應各自奉行怎樣的準則,又應形成怎樣的互動關係?“彭宇案現象”只是為這些問題提供了一個透視窗口。
  在一個基督教信仰強大的國家,人們容易相信:即使法官偶爾瞎眼,上帝也不會睡著;惡行即使未受到俗世審判製裁,也一定會受到上帝的懲罰。這種信仰一方面會加強行為人的自我約束,另一方面也為其他社會成員受傷的心靈提供平復機制。相反,在一個普遍缺乏宗教信仰的國家,一方面行為人的內在約束機制很差,另一方面公平訴求的心理資源也很缺乏,因此更加依賴於司法這樣外在的制約和正義訴求。司法的一般功能包括解決個案糾紛和修複(在糾紛中遭到破壞的)法律秩序,同時通過解決糾紛過程中對權利的保護和對違法的製裁,向社會宣示行為規範,從而實現法制教育的功能。在一個缺乏信仰和道德失範的國度與時代,司法的示範功能與教育功能更加重要、更加迫切。當下中國社會基本沒有宗教信仰,轉型社會的價值紊亂也打碎了普遍的道德信仰。於是伸張正義的壓力幾乎全都壓到了外部控制途徑——司法正義訴求。彭宇案判決異乎尋常的巨大轟動,正是這種在信仰危機背景下社會期待司法拯救信仰的願望落空而引爆的。公平地說,彭宇案一審判決絕對不是當代中國社會見死不救、好人沒好報的道德滑坡的始作俑者,甚至買屋也不是這一現象成為一種社會信念的起因。然而,當社會信仰和道德底線已經嚴重滑坡到岌岌可危的時候,當人類相互信任、相互救助的集體保障體系已經脆弱到瀕臨崩潰而觸發了社會最痛的那根神經的時候,社會期望司法能夠成為懲惡揚善、拯救信仰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然而彭宇案判決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韙,將這個民眾隱痛作為一種普遍認同的“經驗”,並以此作為推定事實的“法則”,這無異於是在這隻負荷沉重的病駱駝身上增添了最後一根“要命”的稻草!
  然而,司法與信仰之間的互動與糾結絕非單向或單一維度的。與宗教信仰的原生性、不可證明性、內在約束性不同,通過司法等外部控制而產生的信仰,是一種可印證(或推翻)、可預測、具有外部威懾性的信念或信條,因而外部控制的形成也依賴於多重外部條件的滿足。司法除了要有竹北買房對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標準確定的裁判與懲罰之外,首先需要有強大的偵查能力或其他獲悉事實的手段,足以發現事實真相。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還原真相不僅是司法的基礎或手段,而且有時成為目的本身,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標就是法官認定的事實與原始事實最大程度的接近。然而,法官既非掌握事實真相的當事人也不在現場,相反卻是最後接觸證據的人,原始事實經過N次映射之後才成為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如果整個社會沒有信仰,比如證人普遍不說真話、法官普遍不信任證人、社會也普遍不信任法官自由心證,那麼就只能借助於有形證據來確立事實,從而導致“事實=證據=書證+物證”的現狀,不僅導致發現事實的成本高昂,甚至因不得不忽略本已影響法官心證的大量有效信息(如當事人陳述或證人作證時的舉止異常、邏輯衝突等)從而無法合乎情理地發現真實;如果法官本身對於社會道德的整體狀況缺乏信心而成其為一種“經驗”性結論(信念),則可能出現彭宇案判決那樣錯誤的“經驗”推斷;而基於這種經驗而作出不能懲惡揚善的判決如果真的成為一種司法常態,則又進一步惡化社會的信仰。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原標題:道德失範時代司法示範功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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